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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07, 2021

EJF證據促成台灣裁罰漁船非法持有鯊魚鰭並吊銷執照,但系統性問題仍然存在

By EJF Staff

台灣漁業署查獲一遠洋漁船非法持有禁捕鯊魚(黑鯊及花鯊)以及未保留魚身之魚翅,並懲處經營者新台幣1,025萬元且回收漁業執照11個月。環境正義基金會(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 發現該漁船有非法漁撈作業行為,並將相關調查證據交給漁業署進行調查,促成該懲處案件。EJF肯定漁業署積極調查並制裁非法漁船,但也呼籲,該漁船只是冰山一角,需要系統性的改革才能杜絕非法漁撈作業。

EJF 在2018年訪談曾在「東成368」漁船工作的漁工,漁工表示他們被要求割下鯊魚的魚鰭,並把身體丟回海裡,這樣的行為在台灣是非法的漁撈作業。

EJF在2019年底將訪談結果交給漁業署,該署也在收到資訊後進行調查,並在漁船回港後進行卸魚檢查,發現漁船持有非法魚翅,並祭出與其犯罪相當的懲處。在EJF的調查中,漁工也表示他們有時會需要工作長達14個小時,並只有3-4個小時的休息時間,然而這部分漁業署並無相關懲處。除了這艘船以外,EJF還提供了另外60餘艘漁船的調查結果,許多漁船仍在調查中。

EJF創辦人兼CEO Steve Trent 表示:「很高興看到我們的證據有助於漁業署逮捕和制裁這些環境犯罪的肇事者,但同樣令人失望的是政府沒有更積極主動揭露這些侵權行為。 我們的調查發現,這些非法漁撈作業以及侵犯人權行為在台灣遠洋船隊中廣泛存在,而不僅是個案。為了解決這個系統性問題,我強烈建議漁業署強制要求所有漁船搭配包括CCTV在內的電子監控,並立即採取 EJF 透明度原則中的措施。此外,加強港口檢查也是防止漏網之魚的有效方式。」

雖然台灣政府近年來承諾採用國際標準,漁船仍然在不透明的環境中作業,難以掌握漁船在海上真正的作業情形,大部分的海外指定港口也沒有足夠的檢查人員。在這樣的狀況下,船上又缺乏CCTV等設備,相關的政策將難以落實,也難以驗證漁船的漁撈行為。

EJF建議:

  • 提升港口檢查員覆蓋率,所有國內外港口都應配置檢查員,若不可行,則減少指定港口數量。提供檢查員足夠的資源以及訓練以鑑別人口販運以及其他人權剝削問題。
  • 強制漁船搭配包含CCTV、遙測、錄影機在內的電子監控系統,並提供船上漁工可即時對外溝通的管道。
  • 加強透明度,包括公布VMS軌跡或強制裝設AIS,以及公布實質受益人資訊。
  • 提供港口檢查單位及人員足夠的資源及訓練,針對高風險漁船,以及其姊妹船增加檢查頻率。
  • 停止境外僱用漁工,全面回歸勞基法,並由勞動部統一主管所有漁工事務。
  • 儘速實施ILO C188漁撈工作公約,並配置足夠的資源執行公約內容,確實採取「以受害者為中心」的訪談。
  • 行政院應統整各並領導各部會積極合作,共同調查海上的人口販運以及非法漁撈行為,並納入公民團體的意見。